見人倒地扶不扶?近年來已成為引發廣泛討論的社會問題、道德問題和法律問題。近日,這個話題因為一件事兒再度走熱,不過劇情頗具新意。
12月20日,九江的黃女士在駕車途中偶遇老人倒地不起,將老人攙扶起來后,卻被家屬告其肇事逃逸。交警通過調取監控錄像及時還原了真相,責令家屬道歉(12月23日《南方都市報》)。
毫無疑問,監控錄像有助于讓更多好心人免受不白之冤,可以鼓勵好人更勇敢地去做好事。但對科技的作用也不可過分高估:如果我們在面對“扶不扶”難題時還要顧及現場有沒有監控設施以佐證,不但會增加“好人好事”的成本,還可能增大因顧慮無監控而放棄的幾率;再者,道德作為一種內發的動力,如果每一次道德沖動都要經歷這樣那樣利害衡量的“篩查”,這對提升社會整體道德水準也構成一種負累。就像黃女士說的:她因此事曾委屈得大哭,以后不會改變助人初心,但會注意保護自己。由此看來,呵護好人好事,倡導道德行為,還需要我們的法治提供更有力的保障。
破解“扶不扶”難題,需要執法司法工作中準確理解和適用民法中的公平責任。民法典第1186條規定:如果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均無過錯,損失應由雙方依法分擔。這就是侵權法中的公平責任原則,也叫公平分擔責任。需要注意的是,一個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符合三個要件:侵害行為、侵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,在以上三要件都具備的基礎上,才能去考慮行為人的過錯和責任承擔的問題。實踐中,為盡快息事寧人,有的地方可能在還沒有搞清基本事實的時候就去力促雙方和解,須知,開展和解或調解工作若不建立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,很容易出現“和稀泥”現象,表面上案結事了,實則掩蓋了問題和矛盾,在“扶不扶”案件的處理中還可能模糊了善惡是非,對社會道德風尚造成嚴重傷害。
依據現有證據確實不能查明究竟“是扶是撞”該怎么辦?這在實踐中是可能出現的。面對這種情況,還需要我們準確理解和把握刑事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。刑事領域中,“疑罪從無”是刑法基本原則,我國的刑事訴訟也堅持“證據確實充分”的證明標準,應該說,做好事反受刑責的可能性較小。而在民事訴訟一般是“誰主張誰舉證”,證明標準也往往比刑事訴訟要低,學界稱為高度蓋然性標準或者優勢證據規則。實踐中,要求法官對比當事人雙方所提供證據證明力的強弱,決定采信哪方證據以認定案件事實。換句話說,“法律事實”和“客觀事實”存在錯位的可能性。確立這一原則雖是基于民事訴訟自身特征,但在“扶不扶”等涉及社會公序良俗和道德風尚的案件中,如果簡單適用,隱患同樣嚴重。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中對類似案件保持足夠慎重,必要時依申請或依職權啟動調查程序,排除合理懷疑,力避“扶人者反擔責”的情況出現。
執法司法工作不僅是案件辦理,更關乎社會風尚。相傳我國夏代就有“與其殺不辜,寧失不經”的智慧,古人的經驗值得借鑒,我們切不可因為案件性質和大小的不同而放松了必要的審慎。